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汛期长江防洪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安排,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清理整治的函,部署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固体废物清理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江河安澜。
文件要求,在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点位排查工作基础上,沿江有关地方抓紧建立河湖管理范围内排查出的固体废物点位清理整治清单,制定工作方案,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并对清理整治后的滩地,因地制宜开展复绿等生态修复,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和污染问题。
文件明确,有关地方要将河湖管理范围内固体废物管控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严格考核问责和追究,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河长湖长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按期完成。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为契机,梳理提出存在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隐患的敏感河段和重点水域,强化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防联控和集中打击,引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河湖管理范围内固体废物管控的长效机制。
下一步,水利部将把固体废物清理整治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督导检查范围,纳入对各省(直辖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结评估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组织不力、清理整治不到位的,将通报、约谈相关市、县级河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应省级河长。